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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发布时间:2018-01-15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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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其他权力

WJ-QT-0009

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托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7号,2016年3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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