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托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7号,2016年3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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