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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发布时间:2018-01-15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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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奖励

WJ-JL-0011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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