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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医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8-01-15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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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奖励

WJ-JL-0009

对在中医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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