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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爱国卫生工作单位、个人表彰、奖励

发布时间:2018-01-15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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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奖励

WJ-JL-0013

爱国卫生工作单位、个人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

第二十五条遵守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达到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的;

(二)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爱卫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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