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
WJ-JC-0017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8号令,2001年6月20日发布)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具体工作由市庆龄妇幼保健院、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