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06
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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