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31日)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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