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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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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05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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