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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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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15

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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