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01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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