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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7: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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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01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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