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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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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14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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