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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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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18

 

对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检查

【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9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庆龄妇幼保健院、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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