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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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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12

 

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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