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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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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10

 

对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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