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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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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19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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