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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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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WJ-JC-0016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皮防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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