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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给付

发布时间:2018-01-16 10: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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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给付

WJ-JF-000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2004年2月27日印发)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奖励扶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试点地区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发放渠道和方式试点取得经验后,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明确或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

【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5]71号,2005年7月1日印发。)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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