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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进行取缔

发布时间:2018-01-16 11: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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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强制

WJ-QZ-0004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进行取缔

【法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1998年6月26日)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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