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备注 |
行政处罚 |
WJ-CF-0051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7号,2016年3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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