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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爱国卫生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1-16 11: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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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处罚

WJ-CF-53

对违反爱国卫生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

(二)卫生责任区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爱卫会办事机构执行。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爱委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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