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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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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处罚

WJ-CF-0004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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