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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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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处罚

WJ-CF-0003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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