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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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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处罚

WJ-CF-0002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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