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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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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处罚

WJ-CF-0006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文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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