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
第四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0项)序号:34;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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