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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发布时间:2018-01-16 17: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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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许可

WJ-XK-003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5;项目名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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