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地方性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0项)序号:32;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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