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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2016-06-23 12: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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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许可

WJ-XK-00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负责审批。

(三)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必须签名。

办理依据:【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

7、责任人:曾宪前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伍文静

审批办

办事员

63282471

1个工作日

邢益山

审批办

主任

审核

黄奕胜

医政室

主任

63238380

8个工作日

审批

曾宪前

卫计委

副主任

63222277

5个工作日

曾利民

卫计委

主任

办结

伍文静

审批办

办事员

63282471

1个工作日

邢益山

审批办

主任

说明: 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职权行使情况调整流程。

       2、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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