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10月7日)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72,项目名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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