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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工程验收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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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其他类

SL-QT-0004

水务工程验收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2007年4月1日施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部2008年3月3日发布,2008年6月3日实施):第1.0.3条水利水电建设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2.0.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水利部2012年11月23日发布,2013年2月23日实施):第2.0.2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小水电工程分级管理规定,主持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工程政府验收工作。《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琼府办〔2014〕55号,2014年5月21日印发)第六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备案和登记制度。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竣工验收通过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资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应邀请省水务、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都必须参加。

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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