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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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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其他类

SL-QT-0002

水利工程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7月22日发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天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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