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含堤顶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含堤顶坝顶兼作公路)批复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本市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含堤顶坝顶兼作公路)的项目
7、申请材料:(1)申请书(一式二份);;(2)水务部门对计划兼作公路的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鉴定结论;(3)计划用做公路的水利工程设施的名称、范围;(4)过车限速、限重及其他相关说明;5、防汛抢险措施。
8、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施行)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9、责任人:高富
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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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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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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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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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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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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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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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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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328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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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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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室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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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义程林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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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主任
建设与管理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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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328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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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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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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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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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义程林明经黄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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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主任
建设与管理室主任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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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328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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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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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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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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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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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328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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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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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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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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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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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328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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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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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环节时间不计入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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