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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含堤顶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8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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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SL-XK-0015

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含堤顶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施行)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2004年8月11日公布,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报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文昌市水务局

 

 
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含堤顶坝顶兼作公路)审批流程图

1、事项名称: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含堤顶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含堤顶坝顶兼作公路)批复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本市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含堤顶坝顶兼作公路)的项目

7、申请材料:(1)申请书(一式二份);;(2)水务部门对计划兼作公路的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鉴定结论;(3)计划用做公路的水利工程设施的名称、范围;(4)过车限速、限重及其他相关说明;5、防汛抢险措施。

8、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施行)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9、责任人:高富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工作日

受理

吴冠宏

副主任

0898-63282375

1

业务室初审

 

庄义程林明经

审批办主任

建设与管理室主任

0898-63282375

2

专家评审

现场勘查

--

--

--

--

业务室审核

庄义程林明经黄兹雄

审批办主任

建设与管理室主任副局长

0898-63282375

3

审批

高富

局长

0898-63282375

2

办结

庄义程

审批办主任

0898-63282375

2

说明: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环节时间不计入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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