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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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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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SL-CJ-0001 |
水事纠纷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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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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