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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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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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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SL-JL-0003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06年2月21日公布,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九条第二款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机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12号,2014年8月4日印发)。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生予以安排。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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