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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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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SL-QR-0002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利部1995年12月28日公布,1996年1月1日实施,1997年12月25日修正)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文昌市水务局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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