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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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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SL-QR-0004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2003年6月24日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四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2008年6月18日公布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文昌市水务局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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