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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项目建设与运营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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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SL-JC-0001

 

水务项目建设与运营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公布,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1月9日公布,2007年2月1日发布施行)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发布施行)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7月22日发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3日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文昌市水务局

 
水务项目建设与运营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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