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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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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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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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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行政检查

SL-JC-0002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施行)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文昌市水务局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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