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SL-JC-0003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15年11月27日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日发布施行)第二十条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台账、资料;(二)进行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三)其他必要的合法监督检查措施。
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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