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2006年5月17日发文)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0号,2006年8月30日印发)核定登记扶持的人口: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下同);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和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临时转出的劳教劳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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