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征收
SL-ZS-0003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件】《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与收费办法》(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水利局文件 琼价费[1992]297号)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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