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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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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征收

 

SL-ZS-0001

 

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文昌市水务局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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