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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作业工具、机械、设备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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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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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SL-QZ-0001

查封、扣押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作业工具、机械、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文昌市水务局

 
查封、扣押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作业工具、机械、设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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