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行为的;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

处罚

SL-CF-0003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行为的;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水务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