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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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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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SL-CF-000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行为的;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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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昌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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