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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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CF-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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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方案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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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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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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