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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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CF-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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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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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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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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