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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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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

处罚

SL-CF-0005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取水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2004年8月6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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