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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 书擅自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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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

处罚

SL-CF-0027

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 书擅自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2007年4月25日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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