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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行为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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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

处罚

SL-CF-0007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行为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文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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