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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22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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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JY-XK-0003

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2004年3月5日公布)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文昌市教育局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流程图

 

1、事项名称: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法人单位

3、办理结果: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批复         

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符合办学需求的场所,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申请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4)办学资产来源证明材料。

(5)合作办学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7、责任人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项士萍

吴小月

副主任

办事员

63225636

5个工作日

审核

项士萍

吴小月

詹兴富

副主任

办事员

基教室副主任

63225636

10个工作日

实地核查

项士萍

吴小月

詹兴富

副主任

办事员

基教室副主任

63225636

5个工作日

审批

黄有宝

龙跃

副局长

局长

63222937

63233788

5个工作日

办结

项士萍

吴小月

副主任

办事员

63225636

5个工作日

说明: 1. 特殊程序,如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2. 业务事项审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3. 涉及到交费的事项,项目业主需要交费后再领取结果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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